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066号
原告:赵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离婚条件不符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