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执224号

蔡岗与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岗,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蔡岗,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太湖镇向阳村尧哥里192号。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蔡岗与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凯悦置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4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