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凤,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成娇娇,于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成德胜,于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成守旭,1944年6月18日出身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发琴,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陈秀凤、成娇娇、成德胜、成守旭、刘发琴申请执行姚海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