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吕燕君,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36-8号。
被执行人:张来宽,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莎木佳镇斗林庆44号。吕燕君与张来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本院查询了张来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吕燕君询问,申请执行人吕燕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来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来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燕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来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