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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777号

吴爱民诉吴栓利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吴×1,吴×2,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777号原告吴×1,男,1970年1月8日出生。被告吴×2,男,67岁。被告刘×,女,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1诉被告吴×2、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1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