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777号原告吴×1,男,1970年1月8日出生。被告吴×2,男,67岁。被告刘×,女,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1诉被告吴×2、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1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