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住所地中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树臣,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娟。
上诉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娟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本案一审诉讼费收费票据,证明其与刘文娟均提起了诉讼,故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应互为原、被告。但一审判决中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未予列明,亦未对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俊蓉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代理
审判员 温丽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