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蟒,男,1977年12月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马XX,男,1974年7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蟒申请执行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蟒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提取被执行人马XX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申请执行人马蟒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刑满后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