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266号原告王春红。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春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春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