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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25号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李华伟,李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5号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4-2。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被告: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2。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

被告:李华伟。

被告:李华斌。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李华伟、李华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