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5号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4-2。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被告: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2。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
被告:李华伟。
被告:李华斌。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川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李华伟、李华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