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228号
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曹龙山,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莉,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高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宋 军
审 判 员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吉恩史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日 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