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714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108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单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红玲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玲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顾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