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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410号

王平安与邓西刚、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安平,邓西刚,XX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10号

原告:王安平,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邓西刚,男,41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XX珍,女37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王安平与被告邓西刚、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安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王安平负担。

审判员  陈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