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周伦旭,女,生于1970年5月19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被执行廖玉林,男,生于1972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白羊坪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伦旭与被执行人廖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廖玉林偿还原告周伦旭货款12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玉林账户存款121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按照年利率6.15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廖玉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继宏
审判员 田祚海
审判员 陈千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发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