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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517号

申请人王红伟因与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伟,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17号申请人王红伟,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康文革,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廷宇,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武国红,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晓辉,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杨芳森,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王红伟因与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名下银行存款1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名下银行存款1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