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17号申请人王红伟,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康文革,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廷宇,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武国红,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晓辉,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杨芳森,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王红伟因与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名下银行存款1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文革、张廷宇、武国红、张晓辉、杨芳森名下银行存款1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