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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05号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于九伶、李清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九伶,李清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于九伶被执行人李清相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于九伶、李清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