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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45号

刘颖申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颖,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颖,女,1956年9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锋,男,该院职工。再审申请人刘颖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以下简称丰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颖申请再审称,刘颖2010年4月3日右踝骨折后,由于丰盛医院对本人脚伤初次的诊断错误,延误治疗最佳时期,导致脚伤至今未愈,并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及后遗症。刘颖不服两审法院判决。理由:(一)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更换未及时通知本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二)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没有合法的依据,鉴定结论错误。尤其是在创伤性关节炎的问题上,丰盛医院的错误诊断和不当处理,是导致刘颖患创伤性关节炎的主要原因,并非鉴定中所述不应属于医源性损害,主要与其右踝关节骨折损伤本身有关的结论。(三)两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上存在问题,把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丰盛医院提交意见称,患者刘颖在丰盛医院就诊期间,接诊医生进行了详尽的检查,限于医院的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对刘颖的处置合理。刘颖两次在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也存在不一致,也从侧面说明对刘颖骨折的诊断中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的检查手段存在局限性。丰盛医院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依法驳回刘颖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更换未及时通知刘颖的事由,经查阅卷宗,核对庭审笔录,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对刘颖有过明确告知,并有再审申请人刘颖的签字,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般需由专门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所诉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一、二审法院在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意见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刘颖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的主张缺乏证据的支持。两审法院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于法有据,刘颖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侯海旭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贞

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