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886号原告黄某,个体经营户。被告向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向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钟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