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12号
原告:河北正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大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鑫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深州市护驾迟镇护驾迟村南肃衡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北正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鑫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正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正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香丽
审判员 孟祥彦
审判员 白会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