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财保33号
申请人:段友会。
被
申请人:邵旭。申请人段友会于2016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旭名下鲁V小型本田雅阁轿车。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友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旭名下鲁V小型本田雅阁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段友会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爱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