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625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素平。
被告:朱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华春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