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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742号

李世庆与袁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庆,袁修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7742号

原告:李世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升,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修文。

原告李世庆诉被告袁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袁修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确认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程鸿仙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李世庆人民币15000元,明天还。借款人一栏由袁修文签名并捺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6年6月归还10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归还。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修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庆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日)。

二、驳回原告李世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修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