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淡某甲,男,200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武某某,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淡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淡某乙,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淡某甲与被执行人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淡某甲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被执行人淡某乙分两次支付淡某甲7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雷 英
审判员 苏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