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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357号

淡某甲与淡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淡某甲,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淡某甲,男,200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武某某,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淡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淡某乙,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淡某甲与被执行人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淡某甲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被执行人淡某乙分两次支付淡某甲7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雷 英

审判员  苏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