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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357号

王某某与武汉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