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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353号

许某某与湖北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湖北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