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郭权利,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何广华。本院在执行郭权利与何广华其他民事2015昌民初字第15144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郭权利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