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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邱德富诉被告张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德富,张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邱德富,男。

被告:张志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彬,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德富与被告张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邱德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邱德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