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邱德富,男。
被告:张志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彬,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德富与被告张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邱德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邱德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