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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49号

鲁悦诉张绍斌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49号原告鲁×,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琴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鲁×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沈 强

人民陪审员  张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