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49号原告鲁×,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琴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鲁×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沈 强
人民陪审员 张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