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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006号

王淑芬、朱玉玲等与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芬,朱玉玲,潘秀荣,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006号

原告:王淑芬。

原告:朱玉玲。

原告:潘秀荣,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兼

原告:朱福来。

被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唐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董小茹,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太子河区青年街65号。

负责人:王明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朱福来、朱玉玲、潘秀荣诉被告辽阳市易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芬、朱福来、朱玉玲、潘秀荣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朱福来、朱玉玲、潘秀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芬、朱福来、朱玉玲、潘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孙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美莹

人民陪审员  张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