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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770号

张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770号

原告:张某。

被告:凌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