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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992号

倪小莉与马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小莉,马世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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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7992号

原告:倪小莉。

被告:马世安。

原告倪小莉为与被告马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正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马世安因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于2016年5月31��,向原告借款9000元,原告于同年5月31日以刷信用卡的方式借给被告,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日期落款为5月31日,并约定于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世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倪小莉借款9000元,利息于2016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世安负担(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正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许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