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97-1号
申请执行人:郭海东。
被执行人:秦松。申请执行人郭海东与被执行人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查封了秦松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梁小郢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008**),查封期限为两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本院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秦松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梁小郢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008**);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