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范乃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闫文龙,男,汉族。
原告范乃华诉被告闫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汤民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自动履行,权利人范乃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因被执行人闫文龙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范乃华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范乃华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文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8执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