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0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三官机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世安。被申请人范瑞英,居民。被申请人王世昌。被申请人刘志清。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三帝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高密市三官机电有限公司、王世安、范瑞英、王世昌、刘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
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瑞英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西2433号20幢2号其他用房,101,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283.20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安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凤凰大街崔家村xxx号院2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3042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安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凤凰大街崔家村xxx号院1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4430.82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安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三官庙村xxx号1幢1号住宅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196.47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三官庙村xxxx号2,1,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3038.4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三官庙村xxxx号1,2,5,4,3,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2867.92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三官机电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高密市工艺美术厂)高国用(2004)字第469号国用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一宗,面积2410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刘志清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康庄镇三官庙村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的房屋一套,面积730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三官机电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高密市工艺美术厂)位于高密市康庄镇三官庙村的潍高房权证康庄字第号项下的厂房,面积1035平方米;潍高房权证康庄字第号项下的厂房,面积980平方米;潍高房权证康庄字第号项下的厂房,面积462平方米;潍高房权证康庄字第号项下的厂房,面积777平方米;潍高房权证康庄字第号项下的厂房,面积144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