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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451号

方冰与郑基建、郑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冰,郑基建,郑荷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451号

原告:方冰。

委托代理人:徐高京,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基建。

被告:郑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冰诉被告郑基建、郑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基建、郑荷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方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