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451号
原告:方冰。
委托代理人:徐高京,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基建。
被告:郑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冰诉被告郑基建、郑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基建、郑荷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方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