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中城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城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30326.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