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335号
原告:尚福华。
被告:陶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福华与被告陶正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福华于2016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福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尚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蔡函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