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6335号

尚福华与陶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福华,陶正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335号

原告:尚福华。

被告:陶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福华与被告陶正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福华于2016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福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尚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蔡函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