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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421号

陈兰凤与黄云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兰凤,黄云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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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21号

申请人:陈兰凤,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

申请人:黄云煌,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申请人陈兰凤与被执行人黄云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作出(2016)粤02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41778.36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7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