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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252号

冷秀强与代继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继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252号冷秀强,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冷东雪,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代继辉,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冷秀强诉代继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冷秀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0286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代继辉在2016年9月5日给付1万元,2016年12月5日给付1万,2017年3月5日给付1万,2017年6月5日给付1万共计4万元余款冷秀强全部放弃,冷秀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104由代继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