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453号原告古志会,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程团结,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志会诉被告程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志会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古志会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