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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453号

古志会与程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志会,程团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453号原告古志会,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程团结,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志会诉被告程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志会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古志会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