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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194号

原国堂与张竹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国堂,张竹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194号原告原国堂,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竹华,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景辉,公司经理。

原告原国堂诉被告张竹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原国堂于2016年9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和被告达成调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原国堂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

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志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