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012号原告秦皇岛易购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晓雷,总经理。被告刘炳祥。被告蔡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易购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炳祥、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炳祥、蔡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炳祥、蔡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易购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炳祥、蔡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