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343号
原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专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虞奥立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回龙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仁秀。原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诉被告绍兴上虞奥立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海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予以公告,并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太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奥立公司支付货款7694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开票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为4757.41元);本案受��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其它货款94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发货之日起至2016年3月8日为491.76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沙滩伞塑料件产品。原告按约发货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至今结欠货款若干,经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被告奥立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律师函、顺丰速运单及跟踪查询单,均系书证原件,互相印证,且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部分送货单,未载明相应单价及总价,且未有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律师函印证,故本院对该部分送货单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太公司与被告奥立公司素有沙滩伞塑料配件买卖业务往来。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仍结欠货款76943元,经催讨无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关产品,但被告至今仍结欠原告货款76943元,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相应货款,理由正当,本院在76943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它货款因证据不充分,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上虞奥立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货款7694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213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算,57730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算,截止日期均为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上虞市海太塑业有限公司负担266元,被告绍兴上虞奥立伞业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技江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鹏
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梦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