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风,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地址: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刘家窝堡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东风的姑姑李萍在德惠市米沙子镇福阳医院接受阑尾炎手术期间死亡,李萍亲属多人欲在医院讨要说法,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德惠市米沙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在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张东风与民警发生撕扯并殴打民警,阻碍其执行公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风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东风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东风的姑姑李萍在德惠市米沙子镇福阳医院接受阑尾炎手术期间死亡,李萍亲属多人欲在医院讨要说法,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德惠市米沙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在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张东风与民警发生撕扯并殴打民警,阻碍其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证人杨云龙、佟振俭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明远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风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东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东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
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