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原平市大运路解村经济开发区陈某收,联系。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顾某的退休手续,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1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