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367号申请人宣某甲。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宣某乙。被申请人宣某丙。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宣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宣某甲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某甲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宣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