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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367号

宣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某甲,宣某乙,宣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367号申请人宣某甲。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宣某乙。被申请人宣某丙。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宣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宣某甲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某甲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宣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