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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24号

翟立丰与赵国新、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立丰,赵国新,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翟立丰。被执行人赵国新。被执行人王凯。翟立丰申请赵国新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新、王凯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八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洪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