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王笑一。被执行人应文仓。申请执行人王笑一与被执行人应文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笑一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文仓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笑一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应文仓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工资、公积金已予以扣留外,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王笑一申请(2016)浙1123执1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夏时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