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张秀亮,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郭丽霞,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关于李建强申请执行张秀亮、郭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李建强与张秀亮、郭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新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