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534号
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八小区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汪培德,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2幢27-1号。
法定代表人:贺文慧,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重庆腾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