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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953号

陈其坤与陈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其坤,陈世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953号

原告:陈其坤,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世科,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陈其坤与被告陈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其坤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世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陈其坤申请撤回陈世科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其坤撤诉。案件受理费60596元,减半收取计30298元,由陈其坤负担。

审判员  陈天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