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953号
原告:陈其坤,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世科,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陈其坤与被告陈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其坤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世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陈其坤申请撤回陈世科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其坤撤诉。案件受理费60596元,减半收取计30298元,由陈其坤负担。
审判员 陈天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 颖 来自